关于印发《汉口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3-13  作者:  浏览量:1433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强化岗位职责,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汉口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和《汉口学院教职工打卡考勤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汉口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附件一)

  《汉口学院教职工打卡考勤实施办法》(附件二)

 

  

(此页无正文)

                              

 

 

 

 

                            汉口学院

       2019年11月18日  

 

 

主题词:教职工  考勤  管理办法  

汉口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一)

 

汉口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出勤及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以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为主要职责的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不坐班外,学校其他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度。

第四条  教师上课按学校规定的上下课时间考勤。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按安排的时间考勤。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考勤(上午8:20至11:50,下午14:00至17:30)。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时间,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贻误工作,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教职工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均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专任教师按规定享受寒暑假,其他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实行轮休,轮休时间由学校办公室确定并公布。寒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需要上班,教职工应服从安排。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须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迟到、早退

迟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到校(或到岗),且未超过30分钟(含)的,为迟到(乘坐学校班车的除外),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校(或离岗),且未超过30分钟(含)的,为早退。单次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累计2次,计旷工半天;当天超过30分钟不到2小时,计旷工半天;当天超过2小时(含)的,计旷工1天。当月迟到(早退)每次扣30元。一学年内迟到(早退)达10次扣学年度绩效奖(第十三个月基本工资及年终奖)的50%,超过20次扣学年度绩效奖(第十三个月基本工资及年终奖)的100%。一学年内迟到(早退)达10次及以上,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按教学事故处理。迟到、早退或旷工,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全勤教职工,给予全勤奖。

第八条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或擅离职守;

2.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到岗;

3.因公外出、进修或出国留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4.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

5.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学校或单位(部门)同意擅自请他人代课;

6.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

7.出具虚假、伪造的请假证明材料的。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津贴和补贴,旷工1天扣2天工资、津贴和补贴,旷工2天扣半月工资、津贴和补贴。一学年内累计旷工2天以内扣学年度绩效奖的20%,旷工2天扣学年度绩效奖的50%,旷工3天扣学年度绩效奖的100%。连续旷工3天或一学年(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学校予以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病假

第九条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离岗治疗或休养,须凭医院病休证明(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证明、疾病诊断书、病历、医药费发票、住院记录、检查记录等)申请病假。学校对教职工病休证明拥有复核权,如存在合理怀疑可要求教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病假时间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按教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学校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学校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最多为3个月,以下依此类推);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教职工病休期间遇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或寒暑假的,应包含在内一并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从事原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原工作没有相应职位的,由学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或由学校与其另行约定相关处理办法。

教职工的医疗期超出本人聘用合同期限,其合同聘期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病休工资:

1.当月病休3天以内(含3天)工资、津贴和补贴照发;

2.当月病休超过3天的,其超过天数基本工资照常发放,津贴和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住院治疗和患重大疾病(以武汉市医保规定为准,简称重疾,下同)人员按60%核发津贴和补贴,其他病休人员不享受津贴和补贴。

3.病休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其超出天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发放工资:

住院治疗和重疾人员工资=(日基本工资标准×病休工资计算系数+日津贴和补贴标准×30%)×病休天数

一般病休人员工资=日基本工资标准×病休工资计算系数×病休天数

病休超过1个月,教职工病休工资计算系数根据其在学校工作年限确定如下:

学校工作年限

病休工资计算系数       (住院治疗或重疾人员)

病休工资计算系数

(一般病休人员)          

2年以下

60%

50%

满2年不满4年

70%

60%

满4年不满6年

80%

70%

满6年不满8年

90%

80%

满8年及以上

100%

90%

4.病休超过6个月,其超出天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发放病休工资:

工资=日基本工资标准×病休工资计算系数×病休天数

病休超过6个月,教职工病休工资计算系数根据其在学校工作年限确定如下:

学校工作年限

病休工资计算系数

1年以下

40%

满1年不满3年

50%

满3年及以上

60%

5.教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休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  间隔不超过2天的病假应连续计算。跨月份的连续病假,只能在第1个月享受免扣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的待遇。

第十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病休达3个月者扣年度绩效奖的50%,3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加扣10%,且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

第十五条  连续病休达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病休5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病愈上班时,应出具市级医疗机构的病愈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连续病休三个月,上班后不满一个月复请病假者,应将上班前后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事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酌情给予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提前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当月事假在1天内,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超过1天的事假按天扣除本人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一学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扣年度绩效奖的50%,超过20天扣除100%。连续请事假(含中途短暂出勤)不得超过25天,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凡超出者,均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审批后可不按照此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跨月份的连续事假,只能在第1个月享受免扣工资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内连续事假达10天及以上或累计事假达15天者不予聘用。

第五章  婚假、丧假

第二十三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教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3天。教职工请婚假须出示结婚双方结婚登记证明,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丧假时间为3天,若需赴外地处理丧事,可酌情给予2-3天路程假。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经批准的丧假及路程假视同出勤。

第六章  产假、护理假及女职工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合法生育的女教职工可按湖北省或武汉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假128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助娩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流产可按规定享受流产产假,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5天的产假;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护理假为15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

产假(或护理假)结束,教职工应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协助学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或护理)津贴结算事宜。教职工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致使学校无法办理生育(或护理假)津贴结算事宜,学校有权扣回其产假(或护理假)期间已享受的津贴和补贴。

第二十六条 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按规定享受哺乳期有关待遇。期间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

第二十七条  符合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教职工怀孕前期需保胎病休,或产假期满因本人身体原因仍需休养的,可凭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申请病休,其产后病休时间与保胎病休时间应合并计算,病休待遇按第三章病假规定处理。不符合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事假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其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请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校长请假由董事长审批;副校长(副校级)请假由校长审批;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4-7天的,报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董事长审批。党委书记的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报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请假4-7天,逐级审核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逐级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教职工各类请假须由本人提前一天填写《汉口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简称《请假审批表》,下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办好调课手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教职工还必须向上级领导交清请假期间的工作后,方能离岗。如因急诊、意外事故等突发状况临时请假,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批准后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请假超出5天的教职工各类假期结束均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在假期结束前2天内办理续假手续,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续假。如遇急病或特殊事由,无法按规定续假的,应在假期结束前以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临时续假手续,临时续假时间不能超过一周,期满后一天内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特殊事由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材料。自行超假或续假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将考勤制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的考勤责任人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考勤员每半月按教职工(含教师)实际出勤情况填写《汉口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总表》(简称《考勤情况汇总表》,下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15日、30日(遇节假日顺延1个工作日)交人力资源部;教职工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后,考勤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请假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迟报《考勤情况汇总表》和《请假审批表》的单位,将暂缓发放该单位考勤责任人津贴,至补齐材料方给予补发。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对待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加强劳动纪律的宣传和教育,督促教职工严格遵守。考勤员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或请销假审核,对无理由不到岗、超假或旷工等非正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人力资源部,同时应调查核实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和越权审批。如发现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即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所涉人员学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出勤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或抽查,检查(抽查)结果在全校公布,对不认真执行考勤制度、纪律松散的单位,或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文所指工资、津贴、补贴及年度绩效奖的释义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以及年薪制工资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行政津贴、校龄津贴、骨干教师及培养对象津贴、优秀教师加薪

补贴:包括通讯补贴等其他各项补贴

年度绩效奖:包括第13个月基本工资、年终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汉口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办法》(汉口学院行字〔201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二)

 

汉口学院教职工打卡考勤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工作纪律,维护学校良好工作秩序,确保考勤管理公平、公正和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及打卡时间

上午:8:20-11:50 下午:14:00-17:30(上午打卡时间为8:20之前,下午打卡时间为17:30后,毎天打卡2次)

二、打卡机设点

(一)行政楼2台,放置于一楼大厅两侧;

(二)1号教学楼1台,放置于南二门;

(三)2号教学楼3台,放置于东门、西门、侧门;

(四)3号教学楼1台,放置于1楼大厅右侧;

(五)音乐厅1台,放置于1楼大厅右侧;

(六)图书馆1台,放置于1楼大厅。

三、打卡考勤范围

以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后勤保障处职员及校卫队职员实行登记(或统计)考勤外,学校其他各类人员一律实行打卡考勤。各院(部)院长、主任按坐班情况打卡考勤。

四、打卡考勤方式

打卡采用人脸与指纹混合方式记录考勤。

五、管理要求

(一)考勤机是对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采用考勤机必需教职工本人亲自考勤。

(二)考勤机签到实行每天2次签到制度,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各签到1次。教职工要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签到考勤。

(三)人力资源部为考勤机管理员,负责教职工指纹或人脸图像信息的录入与维护工作。

(四)考勤机考勤期间,以考勤机记录为准。若出现停电、断网或考勤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或有换班、公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特殊情况没在考勤时间录入指纹或人脸识别签到,或者因为工作需要教职工在休息时间加班的需手工签到的,经所在部门登记确认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每月统一交给人力资源部处理。

(五)教职工要严格按照考勤机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砂砾等物质留在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东西接触考勤机。

(六)考勤机上已设定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若遇到问题可到人力资源部咨询人力资源部考勤员,若未经允许擅自操作出现问题,将对其通告批评并按价赔偿。

(七)考勤机的安放位置禁止随意挪动,如需挪动需经人力资源部同意。

六、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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